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

國家腐敗 法官無良 貪污無罪。台灣是貪污腐敗的天堂 無良法官是禍首。馬政府睜一眼閉一眼,裝無事。

更新時間 2011年8月26日,



台灣高等法院就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案作出更審,改判陳水扁無罪。

台灣高等法院就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案作出更審判決,改判曾在一審就本案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陳水扁無罪。
國務機要費案是陳水扁卸任後遭審判的第一起案件,他在被台灣媒體稱為"世紀大審"的一審中被判無期無刑,二審則改判二十年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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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台灣三審制的法律制度,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,若最高法院法官裁定調查證據不足,採證違法,判決理由矛盾,事實認定錯誤等,案件將被發回二審的高等法院更審。
此一更審無罪判決仍非法律的最後定案,檢方若不服仍可繼續上訴。而在台灣立法院修法將首長特別費除罪下並特別排除此案下,陳水扁成為目前台灣唯一仍因此而受審的政治人物。
陳水扁在卸任後被指控了一連串貪污罪名,有些獲判無罪有些獲判有罪,而他目前正因另一起被三審定案的貪污罪在監獄服刑。


改判理由


法官改判陳水扁無罪的主要理由,是陳水扁就公務上使用國務機要費的支出一億三千多萬台幣,大於檢方指控其貪污金額的一億四百餘萬台幣。

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,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的使用上,包括了推動台灣獨立意識的政治運動,像是"全民公投催生新憲"遊行與"民主和平護台灣"遊行等,都得到其以逾千萬台幣資助。

而許多以美元支出的項目,由於事涉機密被法院以代號取代,這些機密項目可能涉及了此前被提到的外交項目,或是資助中國民主運動等。

公務支出大於公款收入即不構成貪污,是現任總統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被控貪污特別費而獲判無罪原因。但在對陳水扁審判中,此前法院則一直不接受陳水扁同樣的辯護。

地方法院審判馬英九與陳水扁同一名法官,對兩案被告採不同認定標準的審判此前曾引起諸多爭議,尤其是這名法官是法院以不尋常方式指派,取代了原本抽到本案法官。
偽造文書與洗錢


高等法院更審雖改判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貪污指控無罪,但就包括陳水扁夫婦,以及協助其以假發票或假單據核銷國務機要費的總統府官員,則仍判偽造文書罪成立。

據判決書說,總統府會計處在2002年改變撥款作法,而總統府辦公室為防年度終了時未領公款須繳還國庫,以及有關外交等秘密支出不願曝光,而用假發票來領取國務機要費。

法官的判決說,陳水扁曾任律師,立委及總統,而吳淑珍身為第一夫人,本均應依法行政為民表率,竟用此違法方式領取國務機要費殊屬不該,應被判一年八個月徒刑,並減為十個月。
就陳水扁另外被指控協助家人洗錢的案件,雖然陳水扁一直表示這是家人背著其所為,但高等法院在更審中仍判決陳水扁有罪。

判決書說,此一案件不是陳水扁一句"我不知情"可以帶過,並說陳水扁事前未能敦促家人守法,事中選擇背棄人民托付與期待與家人共謀洗錢,事後又推諉責任,因而判其有期徒刑兩年,並處罰款三百萬台幣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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