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7月27日 星期三

廉政署玩真的嗎?

          廉政署正式掛牌後,即開始全力投入署立醫院弊案的偵查,惟關於此弊案,之前已由檢察官指揮調查局為偵查,廉政署的介入將如何與之協調?此疑問一直是各方質疑的焦點,藉由此案或可成為解決此疑惑的試金石。

          公立醫院雖非政府機關,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條, 其對外採購藥品或醫療器材,亦有政府採購法的適用,期藉由公開、透明的程序,以防止弊端產生。惟由於此類產品所涉及的科技層級較高,能參與投標的廠商相當有限,為了符合政府採購法必須有多家廠商參與的規定,欲得標者以借牌、虛設公司、或找同行來為圍標之情事,早已是公開的秘密,也凸顯出現行規範,未能顧及 某些業務的特殊性而為彈性調整,使得此類採購,美其名為公開招標,私底下卻是暗潮洶湧。

          而在此類採購案動輒上千萬,甚至上億的巨額利益驅使下,廠商自然願 意花下大把鈔票,以行賄署立醫院院長或相關的醫療人員,以使其訂定只有自己的藥品符合之標準,如此的綁標與收受回扣之情事,早已使得署立醫院成為孕育貪瀆 不法的溫床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 惟此種收受回扣的陋習,不僅是醫界公開的秘密,且由於此種現象的普遍性,而逐漸形成一種有組織與集體性的收受,而造成人人有分、風險分散的錯覺,尤其是在200671日,刑法第10條第2項 將公務員的範圍,做了大幅度的限縮,公立醫院的醫生,除非具有採購藥品或器材的職權,否則不再是刑法的公務員。也因此,大概只有院長或主管採購職務的醫療 人員,才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,惟證諸現實,廠商行賄的對象恐不止於此,卻因此刑法的限縮致造成治罪漏洞,而得以有僥倖者產生,違法性意識也因此被 沖淡。

          所以在此種收受藥商利益,早已形成一種慣例與陋習的情況下,當然必得在弊端爆發後,給予強力訴追以為嚇止,廉政署的全力投入自屬當然。惟在立法院並未刪除調 查局的貪瀆調查權,且署立醫院弊案在先前已由各地檢署指揮調查局為偵辦下,廉政署的介入,即必須面對如何與調查局協調之問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為了避免衝突,廉政署應只負責成立後的貪瀆弊案,惟行賄各署立醫院的藥商,不僅多有重疊,且相互間也具有相牽連的關係,若各自為政,反形成多頭馬車,造 成訴追資源無法集中的狀況。而若如法務部的原先規劃,由廉政署負責公務員內部、調查局負責民間行賄的偵查,以來達成內外夾擊之功效,似乎是可行的方式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惟目前廉政署編制雖有約二百多人,但依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2項, 只有具司法警察權的廉政官員,才具有貪瀆調查權,而目前「廉政一班」的人數卻不到八十人,不要說無力應付全國人數龐大的公務員體系,恐在面對各地的署立醫 院弊案時,亦屬捉襟見肘。更何況,貪污犯罪具有相互的共犯性與一體性,何能為內與外的切割?如此的切割,不僅沒有法律依據,且如此的分工,更使原先所欲達 成的資源集中,並給予貪污犯罪重擊的目的,成為一種空談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或許廉政署新設的駐署檢察官,可以將廉政署與調查局間可能產生的職權衝突,藉由署立醫院弊案的偵查,豎立一個典範,惟這並非長久之計,儘速制定廉政人員職權行使法,將兩者的職權劃分清楚,才能真正達成分進合擊,而非力量相互抵銷的目的。


  • 2011-07-22
  • 新聞速報
  • 【中央社】
     檢方偵辦醫療廠商與衛生署立醫院間的不當利益案,今天下午起訴官商48人,包括前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焜璋與7名署醫正副院長。 

     多家署立醫院被控在採購醫療器材時,疑似收取廠商回扣,桃園地檢署下午起訴48名官商,除了黃焜璋外,另外包括前署立基隆醫院院長李源 芳、前樂生療養院院長李乃樞、前新竹醫院院長陳文鍾、前台中醫院院長邵國寧、前嘉義醫院院長黃龍德、前澎湖醫院院長李明杰、前台北醫院行政副院長王炯琅等 7名正副院長。 

     承辦檢察官並以黃焜璋負責衛生署所屬各醫院的事務,卻長期收賄達新台幣350萬元,犯後不知悔改,偵查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,並求處25年徒刑,併科700萬元罰金。1000722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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